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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的條件有哪些

欄目: 收養贍養 / 發佈於: / 人氣:2.25W

想要收養小孩,首先得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收養人的條件。那麼收養人的條件有哪些呢?同時,符合哪些條件的人才能被別人收養呢?關於收養條件的相關知識,由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編輯。

收養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二、被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4條、第11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這是由收養的性質所決定的。被收養人應是未成年人。收養既然是爲了養子女的利益,使他們能夠在養父母的撫育下健康成長,那麼,收養成年人爲養子女就失去其本來的意義。

以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爲收養對象,有利於培養建立養親子間的感情,有利於收養關係的穩定和發展。所以,沒有親屬關係的一般公民是不允許收養成年子女的。如果爲了實現老有所養的願望,可以透過與特定的成年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得以實現。

(2)應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根據民政部1992年8月11日頒佈的《關於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中的解釋:

孤兒——指父母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滿 14週歲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指被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關於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情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比如,父母無經濟負擔能力、患有嚴重疾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等原因所導致的不能或不宜撫養子女的,應認定其爲無力撫養。

(3)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年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他們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物後果的能力。因此,當收養他們作爲養子女時,應當徵求、尊重其本人的意願,取得其同意。這樣做,能更好地建立起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收養小孩必須要滿足上述的四個條件,缺一不可。這是爲了被收養的小孩着想,同時也是爲了以後新組建的家庭着想。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看不是隻要失去父母的小孩就都能被人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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