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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養子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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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養子女政策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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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政策

收養子女的有關規定
1、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④年滿三十週歲。
2、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4、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