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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規定的期限是多久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93W

一、離婚冷靜期最新規定的期限是多久?

離婚冷靜期規定的期限是多久

離婚冷靜期最新規定的期限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內對方反悔怎麼起訴離婚?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三、起訴離婚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嗎?

起訴離婚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起訴離婚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起訴離婚怎麼寫訴訟狀?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雖然協議離婚時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但相較於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還是比較快速的,不過,協議離婚本身就建立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基礎上,如果其中一方反悔,也只能透過司法途徑解除婚姻關係,起訴離婚時,應該向法院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