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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前夫被起訴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86W

一、離婚後前夫被起訴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前夫被起訴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前夫被起訴債務的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讓法院來進行一個支援的,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該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這條規定來看,債權人起訴你和你前夫,要求你們償還借款沒有錯。你如果認爲這筆借款與你無關,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你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和你前夫明確約定這借款屬於你前夫的個人借款,或者能證明這些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法院只能認定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進行訴訟的話,那麼在圍觀這個方面實際上是非常的嚴格規制的,比如說法院所作出的一個判決房屋的歸屬權問題,還有共同債務承擔,都是可以進行一個強制性的執行的,因此它所作出的一個約束能力非常的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