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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序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36W

起訴離婚分爲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第一個階段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發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的程序,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第二個階段審理,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以後,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之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又分爲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第三個階段就是判決,離婚案件法院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判決,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判決以後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一般是定期判決,不會當庭宣判。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以後,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訴訟程序。

向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