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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女方離婚條件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7.95K

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只要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即可,條件就是意思表示真實,離婚不存在被欺詐或者被脅迫的情形;而訴訟離婚的,條件必須是感情卻已破裂,調解無效,只有符合這個條件,法院纔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新婚姻法女方離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