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體情況定。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爲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用退。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爲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共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