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夫妻二人的兩本
結婚證全部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
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如果結婚時間年歲太久,查找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出具證明,這種情況,只能
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
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
簽署的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