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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索要離婚賠償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55W

什麼情況下可以索要離婚賠償

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那麼,根據修正後的婚姻法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索要離婚賠償?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介紹吧。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索要離婚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要求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可以索要損害賠償的情形具體爲: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爲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爲,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爲,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

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往往有一種誤區,以爲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纔會受理,其實不然。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爲前提。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爲。對於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爲,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係,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爲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麼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爲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並且,對於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爲或不作爲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爲。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爲。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均以一定的損害後果來表現,情節惡劣的,可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而要是涉及到離婚的話,可以看看是否滿足上述情形,如果滿足那麼就可以在離婚的同時,要求過錯方做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