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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11W

離婚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綜合法律中的規定,我們瞭解到可以導致離婚協議書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了三種,即附條件的離婚協議書無效、附生效期限的離婚協議書無效、約定離婚不離家的離婚協議書無效。而這些也是在實際約定協議書內容的時候尤其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離婚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爲。離婚不容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麼確定地存續,要麼確定地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件,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2、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爲屬身份行爲,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於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係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爲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3、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於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夫妻身份關係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 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爲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爲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離婚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檔案,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2、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3、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4、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5、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6、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對於離婚協議書,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雙方當事人都簽字之後,此時協議書只是成立了,但尚未生效。一般要在辦理離婚手續解除了婚姻關係之後,那麼該離婚協議書纔會具有法律效力。不過在簽訂的時候也要注意避免出現協議書無效的情況,否則就有可能影響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