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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到期後離婚證能寄過來嗎?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07W

一、離婚冷靜期到期後離婚證能寄過來嗎?

離婚冷靜期到期後離婚證能寄過來嗎?

離婚冷靜期到期後離婚證不能郵寄,需要夫妻雙方當事人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在已過離婚冷靜期的情況下婚姻登記機構也不會自動發離婚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在離婚冷靜期到期後,雙方仍然得親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如果沒有親自去申請離婚證,登記機構只能按照撤銷離婚登記申請處理。

離婚冷靜期後不能直接拿離婚證,還是需要經過一定的流程的。法律明確的規定,離婚登記期滿之後需要當事人到現場來申請離婚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到現場的話,就視爲撤回離婚。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現在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有冷靜期嗎?

從當事人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後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透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說明還要再冷靜反思。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一規定中的30天時限,即社會熱議的“離婚冷靜期”。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制度中設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時間規定,可是並不意味着離婚冷靜期到期後雙方就可以直接領取離婚證,如果雙方在離婚冷靜期結束以後仍然堅持提出要解除婚姻關係,還是得雙方親自準備相關材料證件申請離婚登記的,並且需要對離婚相關事宜協商一致方可辦理,如果存在離婚糾紛,除了協議離婚之外,還可以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