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不是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是由基層法院負責審理的,無論是第幾次起訴離婚,都由基層法院受理,如果是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的,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案件只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