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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去離婚能馬上拿到離婚證嗎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5.26K
現在去離婚能馬上拿到離婚證嗎
律師解析:如果是透過協議離婚需要經過30日的離婚冷靜期,如果透過訴訟離婚不需要領取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我國民法典頒佈後,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即使您雙方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達成一致意見的,到民政局辦理手續時,也無法當天領取離婚證。
需要在經過離婚冷靜期後,雙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請,纔可領取到離婚證。
即,如果您雙方首次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的,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係,需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後,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如果在後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