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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83W

離婚訴訟的舉證期限,是指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一般打離婚官司舉證期限是多少天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打離婚官司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一、打離婚官司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法中有關舉證期限的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的舉證期限。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2、離婚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理,舉證期限少於三十日的,法院應當爲當事人補足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

3、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官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4、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5、離婚二審中提出新證據的舉證期限。離婚二審中,當事人申請提供新的證據的,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6、離婚訴訟發回重審案件的舉證期限。因違反法定程序被髮回重審的,法院在徵求當事人的意見後,可以不再指定舉證期限或酌情指定舉證期限;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者酌情指定舉證期限。上述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二、離婚訴訟過了舉證期限怎麼辦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

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於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閱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說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准。

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採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從《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來看,一般在一審當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是不能少於30日的。不過如果此時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之後,其實實際的舉證期限也是可以低於30日。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