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商離婚一方不肯離婚怎麼離?
協商離婚一方不肯離婚的只能採用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的戶籍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且經過離婚冷靜期後,仍要離婚的,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若是訴訟離婚,要到被告戶口地或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提交相關資料,請求離婚
二、訴訟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第一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婚的,在審判活動開始時會先進行調解,實踐中很多因調解就沒選擇離婚了。所以,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婚,一方不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
三、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起草離婚起訴狀;
2、準備離婚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四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離婚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透過法院訴訟離婚。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相關的基本要件的,人民法院有權對於離婚訴訟的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