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禁止結婚:其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其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除此之外,男女雙方都是可以自願結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