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親領的結婚證合法嗎
不一定。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四種禁止結婚的情形,其中“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就是其中一種情形。直系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係。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孫子女。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血親。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如果是直系血親,那麼是絕對禁止結婚的,如果是三代以外的旁系血親,那麼結婚是允許的。
《民法典》中規定的親屬關係,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擬製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親。法律之所以禁止近親結婚,是從優生學考慮的,爲了防止一些遺傳疾病的發生。近親結婚不僅使後代中隱性遺傳病的發生率提高,而且使多基因遺傳病及先天畸形發生率增高。如果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使領了結婚證,婚姻關係也是無效。婚姻無效是自始無效,也就是說雙方並未建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只是同居關係。
二、領取結婚證的流程
申請辦理結婚證流程一般可分爲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
男女雙方須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及戶口證明至雙方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申請。
(二)審查
婚姻登記部門負責人員對男女雙方的結婚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人員經審覈以後,如果認爲符合結婚條件的才准予登記簽發給結婚證。如不符合登記要求則應當出份書面說明並且給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近親領的結婚證合法嗎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