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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必須符合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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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的形式要: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必須符合的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