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居委會所在地開具一個未婚的介紹信,基本是註明姓名、身份證號、籍貫以及公章。
2、拿着居委會開的介紹信、身份證、戶口本以及身份證複印件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分。
3、找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會提供一張草擬的表格,將自己的資訊填好。
4、將草擬的表格和準備的檔案一併交給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根據上交的資料進行網上填寫,並且出單。
5、覈對證明表格的資訊情況,覈對無誤後即可。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