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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身份證有效期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欄目: 家事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61W

關於身份證有效期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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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是國家政府給公民發行的用來證明持有者身份的證明檔案,隨着技術的不斷髮展,現在的身份證上採集的資訊除了姓名、住址、民族等基本資訊,還包括照片、指紋等資訊。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身份證並非都是長期有效的,根據不同情況設定了不同的有效期時長,今天就來詳細瞭解一下關於身份證有效期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普通身份證有效期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對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如下:

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法律同時規定,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二、臨時身份證

2005年9月20日,公安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啓用新版臨時

身份證有效期居民身份證。屆時,公安部於1989年9月15日發佈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規定了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限: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爲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而原《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則規定r的是:臨時身份證有效期限分別爲一年和二年兩種。

大家就需要留意自己的身份證的使用期結束時間,身份證有效期到期後公安機關會對失效的身份證進行註銷,所以爲了避免因身份證到期影響自己的正常生活,大家需要在身份證有效期滿日之前去派出所進行申報,換領新的身份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新的身份證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拿到,如果辦理期間身份證到期,建議申請領取一個臨時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