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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怎麼可以被告重婚?

欄目: 家事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34W

一、非婚生子怎麼可以被告重婚?

非婚生子怎麼可以被告重婚?

非婚生子不一定構成重婚,婚外情不屬於重婚的認定條件,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爲。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爲,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爲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爲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爲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爲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爲,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爲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爲,才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重婚行爲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條件來進行界定,對於不構成法定重婚和事實重婚的情況的,是不可以以重婚罪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提交有關重婚行爲的證據到法院,由法院依據實際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