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贍養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判決
1、我國法律依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果被告經2次傳喚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拘傳被告出庭。
2、所以沒有特殊的情況,贍養案件不能缺席判決。
3、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在經濟上爲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爲,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兒女的合理要求。
二、贍養案件中主要需要提供的證據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材料。
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三、贍養案件糾紛的管轄
1、在贍養糾紛訴訟中,老人擁有追索贍養費的權利,處於原告的地位。在贍養糾紛訴訟中,管轄法院可以是老人住所地法院,這是“原告就被告”的例外,主要是爲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民事訴訟法》第35條 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爲大家帶來的關於贍養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判決的相關內容。撫養和贍養一樣一般會涉及到我國民衆的倫理道德,但是法律對此也是有要清晰的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