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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開設賭場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欄目: 婚姻家庭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9.71K

一、四川省開設賭場量刑標準是什麼?

四川省開設賭場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開設賭場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爲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爲: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透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爲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開設賭場的行爲的,此時我們需要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注意相關的開設賭場的行爲的處罰,尤其是注意不要參與賭博等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