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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書不提財產分割行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18W

離婚起訴書不提財產分割行嗎?

夫妻離婚起訴書可以不寫財產分割的。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起訴離婚的,如果原告認爲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財產,或者一方不要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妻之間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沒有分歧,可以不寫入離婚的民事訴狀。如果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問題出現分期時,人民法院還是要依法審理並作出調解或者判決的。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爲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

因爲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

而對於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爲宜。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對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通常是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話,那麼再由法院進行判決,而在具體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