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什麼時候能夠拿到離婚證
男女雙方需拿着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女方想離婚男方不同意怎麼才能成功離婚
女方想離婚男方不同意的,女方需要寫好起訴狀,然後向男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男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需要到其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起訴後法院會進行審查,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法院就會立案審查。起訴後女方要注意蒐集下列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一、對方如果出軌的,可以提供對方出軌被發現寫下的保證書等書面材料;對方與小三在一起被抓到拍下的照片或者合法取得的錄音、錄像資料。
二、如果對方存在家暴行爲的,被施暴一方可以提供診療記錄、驗傷證明;其他看到對方施暴的人的證言。
三、如果雙方已經因爲感情不和分居的,可以提供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賃合同、鄰居的證言等。
四、如果對方存在賭博等惡習的,可以提供對方因此被處罰的處罰記錄。
如果女方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則法院不會判決離婚,因爲法律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由此可知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女方願意離婚男方不同意能離嗎
女方起訴主張離婚,男方不同意離婚,只要能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且經調解無效,就可以離掉,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並不是只依據當事人對此的陳述而定的,而是依據是否具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來決定的。因此即使男方不同意離婚的,但是法院審理之後認爲感情破裂的還是會准予離婚。女方單方起訴離婚,直接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法院立案後,在15個工作日日內通知審理時間。需要注意的是,婚後如果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法院是不受理男方提起的離婚訴訟的。小孩撫養問題,法院會考慮誰更有撫養能力,小孩跟誰更有利於小孩的成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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