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爲家暴離婚財產怎麼分
因爲家暴離婚的,財產的分割首先需要明確財產的歸屬,如果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是無需分割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因家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哺乳期家庭暴力離婚怎麼分財產
1、一般要求。
法官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如果發現存在家庭暴力,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時,應當充分考慮家庭暴力因素。
2、財產利益受影響時的補償與照顧。
在加害人自認或法院認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療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響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財產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響的,在財產分割時應得到適當照顧。
3、受害人所作犧牲的補償與照顧。
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和資金支援,或支援加害人開拓事業而犧牲自己利益的,無論當初自願與否,如果這種犧牲可能導致受害人離婚後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減少、生活條件降低的,在財產分割時應當獲得適當照顧。
4、精神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無論家庭暴力行爲人是否已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均應當予以支援。
5、家務勞動的平等對待。
在家務勞動、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較多的當事人,在財產分割時可以適當予以照顧或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家暴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因家暴離婚的,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由夫妻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對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因家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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