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公證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85W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公證嗎?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公證嗎?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並不是一定要公證。公證是屬於自願行爲,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進行公證,不申請公證不影響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反悔嗎

1、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爲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爲民事合同。既然屬於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時間限制,限於離婚後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後規定了支援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爲,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要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透過協商或者是透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如果是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在離婚協議書當中寫清楚就可以了,並且關於離婚協議書並不要求一定要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