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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還能繼承繼父的遺產嗎? | 繼父與生母離婚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85W

裁判要旨:

繼父與生母離婚,繼子女還能繼承繼父的遺產嗎?

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存續期間,未成年繼子女隨雙方共同生活,受雙方共同撫養教育,存在撫養事實。

但在雙方離婚時已經約定各自撫養各自子女,撫養費自理,繼父母沒有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意思表示。

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後,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的身份關係因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滅,繼父母不再具有撫養義務,雙方的撫養關係自然終止。

故未成年繼子女不是其具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案號 一審: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民初125號 二審:

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終4407號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

董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劉某 法定代理人:

夏某,系被上訴人劉某之母 2013年12月13日,劉剛與被告董某購買任丘市號房屋(房產證號:

任油字第__號)。

2015年1月28日,劉剛與被告董某登記離婚,劉剛與被告董某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1、婚前男方帶一女孩劉某(2002年5月29日出生)繼續由男方撫養,婚前女方帶一女孩董唯一(2007年9月30日出生)繼續由女方撫養,撫養費自理。

2、現有住房兩套,第一套位於任丘市,第二套位於任丘市(該房產現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協商離婚後,女方積極配合男方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兩套房產全部歸男方所有……。

劉剛於2018年11月3日死亡。

劉剛的法定繼承人有原告劉某(劉剛女兒)、劉錦國(劉剛父親)、李淑香(劉剛母親)。

劉錦國、李淑香訴劉某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82民初6041號民事調解書,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劉錦國、李淑香同意任丘市房屋(房產證號:

任丘市房權證任油字第××號)由劉某繼承。

二、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爲:

依據劉剛與被告董某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雙方約定將位於任丘市房屋分割爲劉剛所有,且有《離婚協議書》中有女方應積極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記載,原、被告雙方對此事實均無異議,現劉剛已經死亡,故涉案房屋應作爲劉剛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劉剛的父母已透過法院訴訟調解的方式確認涉案房屋由本案原告繼承,原告作爲劉剛唯一子女,對涉案房產享有繼承權。

被告辯稱,被告女兒董唯一應享有對劉剛遺產的繼承權,但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在劉剛與董某離婚時已經約定各自撫養各自子女,撫養費自理,劉剛沒有繼續撫養董唯一的意思表示,雙方離婚時,繼父或繼母與子女沒有血緣和收養關係,且我國現行法律未規定繼父母在與繼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消滅後,仍然有撫養繼子女的法定義務,董唯一不是與劉剛具有撫養關係的子女,故對被告辯稱不予支援。

原告對涉案房產享有繼承權,因繼承取得物權,其要求被告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應予支援。

二審法院認爲: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本案中,在劉剛與董某婚姻存續期間,董唯一隨雙方共同生活,受雙方共同撫養教育,存在撫養事實。

但在劉剛與董某離婚時已經約定各自撫養各自子女,撫養費自理,劉剛沒有繼續撫養董唯一的意思表示。

董某與劉剛離婚後,劉剛與董唯一的身份關係因董某與劉剛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滅,劉剛對董唯一不再具有撫養義務,雙方的撫養關係自然終止。

故董唯一不是劉剛具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劉剛的遺產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