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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9.49K
繼承的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一、繼承的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1、遺產繼承沒有時間限制。遺囑是被繼承人死後才生效,只要死前沒有立新的遺囑則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有效期限沒有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配完畢前,繼承人都有權要求依法獲得分配。

但是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時效的時間爲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2、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

二、死者的債權是否屬於可以被繼承的遺產?

1、死者的債權不一定屬於遺產,債權是否可以繼承要根據具體的債權形式不同導致的答案不同。債的發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卹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着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爲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作爲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着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爲遺產繼承。

2、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於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於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無因管理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由此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受益人償還管理或服務所花費的費用。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

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受損失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因該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得利。

3、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爲遺產繼承的。

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賠償,也未表示不要求賠償而死亡,視爲要求賠償。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確表示要求賠償、或者可以被認定爲要求賠償的情形,則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請求權請求侵害人賠償。

根據規定,遺產的繼承從特定公民死亡時開始,至於公民是自然死亡、還是被宣告死亡暫且不論。當然只有死者名下有合法財產的,才涉及到財產繼承的問題。由於遺產繼承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故此若是各方對遺產的繼承不能達成共識,需要遵守三年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

Tags:時效 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