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孩子姓氏能更改嗎
離婚後孩子的姓氏可以變更。但是變更孩子的姓氏需要孩子父母雙方同意,如果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如果孩子年滿十八週歲的,則變更其姓氏應當取得孩子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二、離婚房子歸孩子能出售嗎
離婚房子歸未成年孩子,除爲了維護未成年孩子利益外,該房子不可以出售。父母可以替孩子買房子,但是不能隨便賣孩子的房產。正常程序是隻有孩子年滿18週歲之後,經孩子同意才能賣出。如果因爲特殊情況必須要出售,那麼首先取得所有監護人的簽名檔案,確認其監護人資格,然後再簽署保證書,保證書中要指出:出售房產是爲了孩子的利益,比如孩子患嚴重疾病等特殊情況等纔可以。
對於“爲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國法律還未作出相應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以下情形可以視爲“爲被監護人的利益”:
1、作爲監護人的父母爲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學費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2、作爲監護人的父母爲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3、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作爲監護人的父母爲未成年人支付侵權賠償款,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4、未成年人的房產遇合法拆遷,作爲監護人的父母在不放棄房屋拆遷補償權利的情況下與拆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5、作爲監護人的父母需要出售舊房來爲未成年人購買新房改善居住條件時,且購買的新房價值等於或大於舊房的價值,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三、已經離婚了孩子撫養權能更改嗎
已經離婚了孩子撫養權可以更改。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對於變更撫養關係的案件,法院在審理時主要從兩方面進行考慮:一、是否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二、撫養人是否具備撫養能力和條件。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具體來說,法院判斷是否變更撫養關係時主要參考以下因素:
(1)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是否因疾病或傷殘喪失撫養能力;
(2)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是否不盡撫養義務,有無虐待子女的情況,是否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
(3)八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意願,以及另一方有無撫養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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