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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夫妻離婚冷靜期多久?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8.03K
在我國夫妻離婚冷靜期多久?

若夫妻雙方到民政局申請離婚,根據《民法典》的跟定,一般冷靜期爲三十天,若冷靜期之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過後,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並沒有半年時間那麼久,協議離婚適用冷靜期制度。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因此而言,按照目前離婚新規定冷靜期爲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

離婚程序,是指配偶間解除婚姻關係所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在中國主要有兩種程序:

(1)行政程序。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査明雙方是否確實自願、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後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後,依法准予或不準予登記。准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有30天冷靜期);

(2)訴訟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後達成離婚協議的,製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出現法定離婚事由,原告舉證證明雙方感情確實徹底破裂,對方是導致感情破裂的法定過錯方,法院應當判離。

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程序性規定中,若離婚冷靜期過去之後,男方反悔不想離婚,女方執意離婚,那麼女方可以申請上訴要求離婚,若經人民法院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