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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放棄繼承訴訟可以提起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85W

一、是否放棄繼承訴訟可以提起嗎?

是否放棄繼承訴訟可以提起嗎?

可以。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

(一)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爲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二)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二、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手續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二)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三)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審查後認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爲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並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繼承權的放棄需要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並且繼承開始之後如果想要反悔,可以在遺產還沒有處理的時候提起訴訟,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證明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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