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按下列標準判決:
一、孩子在兩週歲以下的一般判給母親撫養。但母親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撫養權可判給父親: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撫養權歸屬。如果父母雙方都想要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如果孩子在八週歲以上的在判決撫養權時,要尊重孩子自己的意願。
三、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