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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離婚後如何分配的?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2W
婚前存款離婚後如何分配的?

一、婚前存款離婚後如何分配的?

不需要分配,婚前個人存款,在沒有特殊書面協議的情形下,離婚時不進行分配。因爲該存款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男方婚前的存款是屬於個人財產,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爲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爲個人財產。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婚前存款離婚後不需要分割,離婚分割財產之前,要明確婚內共同財產和婚前個人財產的範圍,對於婚內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管理,需要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對於婚前個人財產,不用進行分割,歸個人所有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