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離婚登記的管轄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51W

一、離婚登記的管轄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離婚登記的管轄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爲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

管轄。

3.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離婚訴訟,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法院管結。

4.對下落不明、宣告失蹤的人,以及對被勞動教養,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高婿訴訟,按原吉住所地確定管縮,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其經常居住地確定管轄法院,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二、離婚登記要注意什麼

實踐中處理離婚登記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離姓臺,雙方因財產、子女撫養髮生糾紛,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處理的問題。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後,又對財產、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糾紛,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根據審判實踐中的做法,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離婚登記時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情況,發生糾紛的原因和理由,給予審查處理。

(2)夫妻雙方爲了各自的或共同的目的進行假離婚登記,後發生糾紛,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係即正式解除。

綜上所述,離婚一般情況是是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但離婚也是可以在一方經常居住地址的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前提是帶的資料要稍微比在管轄地多一些,且雙方還可以透過訴訟來進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