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有什麼
女方在以下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是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則不在此限。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作爲原告的男方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男方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女方爲現役軍人,其配偶要求離婚,須徵得女方同意,但女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男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男方單方面提出離婚怎麼解決
男方單方提出離婚的,需根據具體情形分析處理。
1、如果女方同意離婚的,雙方擬好離婚協議書之後,去民政局辦理離婚即可。
2、如果女方不同意,男方可以擬好起訴書,攜帶結婚證、身份證、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材料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
起訴之後法院會進行審查,法院會在七日之內絕對是否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立案受理,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然後被告要進行答辯。
接下來原告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後要交納訴訟費,最後雙方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參與庭審即可。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就會判決准予離婚,反之就會判決不準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雙方離婚有一方不同意離如何離
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可以透過訴訟方式離婚。
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後經調解無效,審理認爲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會判決離婚。
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爲夫妻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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