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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離婚損害賠償是合理的要求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4.25K
答辯狀離婚損害賠償是合理的要求嗎?

一、答辯狀離婚損害賠償是合理的要求嗎?

是合理的要求的。離婚時必須有一方存在法定的應當給付損害賠償的過錯,無過錯方纔可以請求賠償。法律規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一方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另外,具體的損害賠償金額是以當事人所在地區、當事人收入、具體的嚴重程度等因素來決定的。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向對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1、重婚行爲

重婚分爲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爲。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3、實施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爲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後的地區。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爲或不作爲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爲。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了犯罪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一系列的條款進行約束,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不能透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收集證據和材料到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處理了,這也是可以在答辯狀中體現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