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1、一般不需要退
彩禮,退彩禮和
結婚時間的長短無關。男方在婚前支付給女方的彩禮,通常視爲對女方的贈與,雙方無特別
約定的,該彩禮就屬於女方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知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對方主張返還彩禮時,人民法院應該予以支援。
2、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