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不要彩禮,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在現代社會,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彩禮背後的真正意義,也早已背離了幸福的宗旨。
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二、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
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並沒有關於彩禮的明確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處理彩禮方面的一些事項的話,那麼雙方當事人是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的,通常狀況之下都是不能夠支援的,只有在法定情形之下才能夠支援彩禮的退還,也就是雙方當事人沒有登記結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