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女方。由於“結婚三金”一般較爲貴重,是介於彩禮和婚前小額贈與之間實物化的禮金,且有專屬女方使用的屬性,給予女方後就轉化成了女方的個人物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