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不承認彩禮犯法嗎
不承認彩禮不屬於刑事犯罪。彩禮按照習俗訂立婚約爲基礎,以締結婚姻關係爲目的所爲之給付行爲,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可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男女雙方訂立婚約期間所給付的財產並不完全屬於彩禮範圍之內,男女雙方爲增進感情所爲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如贈與衣服則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返還之列。男女雙方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爲款待、宴請親友所支付的費用,屬於共同支出的消費性費用,不得要求返還。
二、不應認定爲結婚彩禮的行爲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爲取悅對方所爲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爲表露情感所爲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爲。
婚姻法對彩禮的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