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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怎麼樣才能多拿到財產?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37W

一、家暴離婚怎麼樣才能多拿到財產?

家暴離婚怎麼樣才能多拿到財產?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中的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夫妻因爲家暴而離婚的,屬於法定的離婚過錯,此時就可以對施暴者少分一些財產,同時還可以要求繼續賠償。

因此,家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在財產分割時,只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就可以多分得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如果是因家暴的原因而形成的,那麼在離婚時受害的一方就有權利多拿到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前提在於是要有相關的證據,有證有據才能讓法院進行受理,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會結合實際情況來,而對於受害者就要依法的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