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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不服怎麼辦?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8.38K

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不服怎麼辦?

一、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不服怎麼辦?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三、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請求變更或者撤銷,且只能因受欺詐或脅迫這兩種情形纔會得到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