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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印花稅的優惠規定有哪些?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3.01W

離婚財產印花稅的優惠規定有哪些?

一、離婚財產印花稅的優惠規定有哪些?

明確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婚姻法》規定,婚後約定一方的財產可以變爲共同財產,所以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是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爲,是夫妻之間對財產關係作出的一個約定,並不代表產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係。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徵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如果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是辦產權轉移,按照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需要按產權證載明的價值徵收0.5‰ 的印花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四條規定:“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88)財稅字第255號)

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僅備存查的兔貼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規定:“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綜上所述,根據離婚後所得財產的去向,可以確定其是否應該享有離婚財產印花稅的優惠政策。根據我國的印花稅相關條例,憑藉以上多種憑證之一就可以享受到免印花稅的權利。對於財產轉移的話,要徵收部分印花稅,而不會盲目徵收印花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