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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和夫妻財產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26W

家庭財產和夫妻財產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家庭財產和夫妻財產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的區別是主體和收入來源不一樣。

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即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包括夫妻和子女在內的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爲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還有成年或未成年子女組成。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怎樣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到的下列財產: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規定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機取得的收益

(六)、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公積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八)、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事實上,就算在結婚以後夫妻兩個人並沒有跟父母居住在一起,但是,家庭財產可能也包括已經成年甚至還未成年的子女的收入。在分配家庭財產的時候,各家庭成員都有權利處理自己的財產,但是分配夫妻財產的時候,就不是其中一個人能單方面決定得了的了,夫妻兩個人都有權利,並且都要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處理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