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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過世後財產怎麼分配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9.08K

夫妻一方過世後財產怎麼分配

夫妻一方過世後財產怎麼分配?

一方去世後,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兩次分割。

先分割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再對去世一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世的一方並不能獨自佔有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後的分割順序:

1、無夫妻共同協議的情況下,一般應平均分配。

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財產分配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也即是去世的一方可以獲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

2、無遺囑的情況下,對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再按法定繼承來分配。

死去一方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應按照法定順序來繼承,一般爲配偶、父母和子女。

法定繼承的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是並列關係,沒有先後順序,財產繼承時應共同進行分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不存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相關法律

在世一方沒有權利處理去世一方的財產,不論是在世一方,還是去世一方,在遺囑或者處分財產時,都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對方的部分。

如果去世一方沒遺囑,其遺產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如果去世一方留有遺囑的,其遺產按遺囑內容分割,遺囑中處分了共同財產中對方財產部分的該部分遺囑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在世一方如果擅自處理應屬於已去世一方的遺產部分,繼承人可以因自身繼承權受侵害爲由提起訴訟

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分配是不是以遺囑優先?夫妻一方生前有立下遺囑的話,死了之後則會按照遺囑優先的標準來進行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即您和妻子各得到共同財產的一般。

繼承順序爲: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爲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爲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不參與夫妻平均分配。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一方過世之後就會涉及到個人的財產和夫妻共同的財產,這兩種財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分割的,個人財產配偶是沒有權利分割的,一般都是由自己的子女來繼承,所以,財產的分割有很多種不同的方式,最重要的就是看財產是屬於什麼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