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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二婚夫妻一方死亡還有再婚離婚財產繼承權嗎?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46W

如果二婚夫妻一方死亡還有再婚離婚財產繼承權嗎?

如果二婚夫妻一方死亡還有再婚離婚財產繼承權嗎?

在離婚的同時,夫妻雙方就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透過協議分割財產。

而離婚後,二人在法律上已經脫離了關係,失去了相互繼承的權利。

1、死亡一方的財產,百年之後就是遺產,如有有效遺囑按遺囑處理,如沒有,其合法繼承人均有權依法繼承。

2、其配偶當然也是繼承人之一,按繼承人人數,就看其可繼承多少份額。

3、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配偶開始享有繼承權。

4、可以生前立有效遺囑,最好是對遺囑做個公證,以避免發生其配偶繼承。也可以生前處理掉,如轉讓、贈與等。

二婚離婚繼子女對繼父母有繼承權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 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爲配偶、子女、父母,並明確《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後,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繼父母子女關係

繼子女是指夫與前妻或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現代社會,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會產生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而言,父母子女關係的形成是由於出生、認領和收養等,而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形成則不同,是由於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據我國法律,僅僅憑藉生父母再婚這一事實,並不必然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只有在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爲養子女,他們之間才具有法律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他們之間才能適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關係。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及繼父母子女關係形成的原因和特點不同,將繼父母子女關係分爲三種形式:名分型、收養型、形成法律撫養關係的共同生活型。

(一)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撫育關係。

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可以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用,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義務,此類繼父母子女關係爲純粹的直系姻親關係。這種形式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而言,其並沒有形成養父母養子女關係,而且也不具有扶養關係,只是因爲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關係。

(二)收養型。

即繼父 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養該子女爲其養子女,同時,該子女與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爲直系血親關係,而不與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 (母)一方的權利義務則隨之消滅。就收養型而言,繼父母子女之間已經按照《收養法》的規定,形成了養父母子女的關係,因此他們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應適用《收養法》的規定。

(三)形成法律扶養關係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母)或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尚未成年,他們隨生父(母)一方與繼母(父) 共同生活時,繼母(父)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應視爲形成了撫育關係.然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其既不是僅具有名分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又不是養父母子女關係,從傳統民法理論上看,很難界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我國現行《婚姻法》上並沒有規定繼父母對繼子女具有撫養的義務。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貫徹了“異姓不養 ”的原則,繼父母撫養繼子女實際履行的是一種道德義務。但一旦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不僅包括繼父母撫養了繼子女,也包括繼子女贍養了繼父母,就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即產生了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並不考慮是否有扶養的意思。

《婚姻法》第27條規定的實質是將形成扶養關係作爲形成繼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依據。但是他的形成原理與收養有本質的區別,僅以繼父母子女形成扶養關係爲根據即認定雙方形成擬製血親關係,而完全不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及其身份行爲的同意權,也無須履行任何法律手續。因此學者就認爲其效力就不應當與收養的效力相等同。實際上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並不和收養型相同,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並不消滅。

綜合上面所說的,再婚離婚之後雙方就不存在有任何錢財的糾紛,就算是一方死亡之後,另一方也沒有任何的繼承權,但如果雙方有共同的子女那麼就有繼承的權利,所以,在繼承權的問題上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定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