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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及孩子變更撫養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33W

一,離婚後財產及孩子變更撫養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後財產及孩子變更撫養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父母雙方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這就是孩子撫養權的變更。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爲基本原則。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透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對於因以上四種情形而提起訴訟的,法院均應當受理。

二,《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問題不僅是倆個人的婚姻關係的終結,對於當事人來說除了自己的財產解決,如果有孩子自己必須按照有關環節進行問題的處置,但是需要注意具體的條件,但是最爲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按照自己的實際經濟情況來處置,比較複雜,自己需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