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債權產生意圖來看夫妻有無共同借貸的合意。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立法與實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夫妻爲解決共同生活所需,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借貸關係,視爲共同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如果夫妻間並無共同借貸合意,則不論該債權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爲夫妻共享,該債權均應視爲夫妻共同債權。
(2)從債權的實現目的判斷夫妻否分享了借貸行爲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沒有共同借貸的合意,但該債權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借貸行爲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爲共同債權。若該債權的收益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亦可認定爲個人債權。
(3)從債權產生的時間來判斷,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建立共同財產制的現實基礎。如果夫妻雙方存在分居關係,且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完全破裂而分居的,那麼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個人財產,所獲得的債權爲夫妻個人債權。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