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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割裁判規則是怎樣的?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5W

夫妻財產分割裁判規則是怎樣的?

一、夫妻財產分割裁判規則是怎樣的?

夫妻財產分割裁判規則是雙方來進行共同協商的原則以及法院進行判決的原則,具體來進行裁判的時候,應當是按照有利於孩子和照顧女方的利益來進行判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

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爲個人所有。個人財產,規定範圍後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

夫妻離婚時,如除夫妻外還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要注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區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財產被視爲家庭財產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財產中,有屬於所有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也有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也有屬於部分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離婚時,要注意將夫妻共有的財產從家庭共有的財產中區分出來,進而才能由夫妻雙方分割。

屬於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創造的財富,家庭經營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購置的家庭財產,共同繼承的遺產等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財產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由其透過勞動、繼承以及受贈與、遺贈所得財產,人身受到傷害所得賠償金等等,不能作爲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亦不能將所有家庭成員共有財產都當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三、分割的原則與方法

1、雙方協商處理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着,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許可並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承認;在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與方法也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

2、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

在當代社會,現在對於夫妻來說的話,如果離婚的時候,財產方面的經濟分割,它是有兩種不同的方式的,一種是雙方能夠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協商來進行討論,另外一種的話直接請求法院來進行一個判決,法院的判決的話,它是具有很大的強制效力的。